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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四川农民所挖天价乌木应归国家所有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1日13:5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成都6月21日电 (高寒)四川彭州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挖出价值数百万人民币“天价”乌木,被当地镇政府以国有资产名义收走,由此引发的“天价”乌木权属之争备受社会广泛关注。21日,记者采访多位法学专家及资深律师,他们认为按照现有法律,彭州村民发掘的“天价”乌木应归国有,但应对发掘者给予奖励、补偿。

  今年2月,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农民吴高亮在承包地发现并掘出乌木,其中一根乌木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重达60余吨,据专家估算,其价值达数百万元人民币。

  乌木又称阴沉木,因树种不同,市场价值有所不同,以楠木属的金丝楠木最为昂贵,每立方米可贵至10万元人民币。在民间,乌木价值有“纵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的形象说法。

  不过,吴高亮并不觉得“幸运”。承包地里埋藏的7根乌木全部被当地镇政府掘出收走。

  吴高亮的乌木遭遇迅速引发社会关注。当地村民认为乌木是在自家承包地里找到的,理应归为己有。不少网民也质疑镇政府收走乌木的做法,一部分网民认为这是政府与民争利,“选择性执法”;另一部分网民认为,乌木源自天然,形成于地下,既非矿产又非文物,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为国有,不该收走。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夏良田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法律上没有确定“先占制度”,虽然日常生活中存在先占行为或惯例,但都是一些小的、没有多大价值的东西,对于有巨大价值的物品,其归属也是法律空白,彭州“天价”乌木权属争议也由此而来。不过,按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此条规定适用于彭州“天价”乌木处置归属问题,并应对其发现人奖励、补偿。

  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应龙说,乌木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埋藏物。按照《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埋藏物的权属存在两种可能:埋藏物的所有人或其继承人能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继承权的情况下,埋藏物归其所有;在所有人不明的情况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可将乌木认定为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由“国家”取得其所有权。

  不过,西南民族大学法学博士苟正金则认为,根据2007年《中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国矿产资源法》,乌木不是文物也不是矿产资源,更不是人为的埋藏物,因此在监管处置乌木的问题上,地方政府确实还找不到法律依据。

  过去几年,在四川南充、什邡、崇州等地发现的大型乌木,均被收归国有。近日眉山岷江流域发现大型乌木,因价值上千万而引发民众“挖木战”,不过,当地政府文物、国土等部门并未主动监管与制止,原因是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彭州市通济镇党委书记曾正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镇已向市政府建议将乌木暂作为国有资产交由国资办管理,目前镇政府会以现有条件尽力保管好、保存好、保护好乌木。由于还有其它村组相继发现乌木,当地有关部门会同专家正在研究制定处理办法。

  政府将乌木收归国有尽管能找到法律依据,不过民间挖掘、买卖乌木已成常态,到底什么样的或多大价值的乌木才会被政府收走,这也容易使政府陷入选择性执法的窘境和与民争利的诘问。

  在成都从事乌木艺术品十多年的林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收购的乌木都是来自民间,价格从几千到上万元不等,这些乌木销售者都持有相关部门的手续,以免政府部门查处。

  夏良田研究员认为,为便于政府加强监管,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尽快明确乌木的法律解释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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